艺术与设计(理论)杂志最新目录
魅力中国杂志最新目录
长江学术杂志最新目录
南都学坛杂志最新目录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党史文苑杂志最新目录
福建艺术杂志最新目录
贵州大学学报(艺术版)杂志最新目录
华文文学杂志最新目录
文史知识杂志最新目录
古代文明杂志最新目录
东北史地杂志最新目录
中华文史论丛杂志最新目录
吉林艺术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民族艺术研究杂志最新目录
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内蒙古艺术杂志最新目录
齐鲁艺苑杂志最新目录
山东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学报(基础英语教育)杂
丝绸之路杂志最新目录
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文史杂志最新目录
西藏艺术研究杂志最新目录
新疆艺术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寻根杂志最新目录
艺海杂志最新目录
艺术广角杂志最新目录
艺术教育杂志最新目录
艺术探索杂志最新目录
艺术研究杂志最新目录
艺苑杂志最新目录
殷都学刊杂志最新目录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世界华文文学论坛杂志最新目录
自然科学史研究杂志最新目录
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最新目录
中国科技史杂志最新目录
中国农史杂志最新目录
中国典籍与文化杂志最新目录
史学月刊杂志最新目录
史学集刊杂志最新目录
史林杂志最新目录
历史研究杂志最新目录
艺术百家杂志最新目录
云南艺术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艺术评论杂志最新目录
民族艺术杂志最新目录
解放军艺术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文艺争鸣杂志最新目录
文艺评论杂志最新目录
外国语文杂志最新目录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中国科技翻译杂志最新目录
历史教学(下半月刊)杂志最新目录
文史哲杂志最新目录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杂志最新目录
杭州化工杂志最新目录
技术与市场杂志最新目录
粮食科技与经济杂志最新目录
化工高等教育杂志最新目录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杂志最新目录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杂志最新目录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辽宁科技大学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杂志最新目录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杂志最新目录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防灾科技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杂志最新目录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杂志最新目录
黑龙江科技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石油石化物资采购杂志最新目录
吉林化工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辽东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杂志最新目录
辽宁科技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杂志最新目录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杂志最新目录
清洗世界杂志最新目录
山东轻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杂志最新目
陕西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杂志最新目录
沈阳化工大学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石油化工高等学校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杂志最新目录
苏州大学学报(工科版)杂志最新目录
天津科技大学学报杂志最新目录
中学语文教学参考杂志 
思想政治课教学杂志 
教学与管理杂志 
化学教育杂志 
中国音乐教育杂志 
语文学刊杂志 
中学数学杂志 
中学物理教学参考杂志 
语文教学与研究杂志 
中小学教学研究杂志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杂 
数学教学研究杂志 
物理教学探讨杂志 
职业技术教育杂志 
教育科学研究杂志 
现代教育技术杂志 
思想教育研究杂志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杂志 
高校教育管理杂志 
陕西教育(高教版)杂 
不可分共同共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重构

 摘 要:在农村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主体虚位、权能残缺等弊端,不利于农民权益的保障和市场经济发展。集体土地的不可分共同共有制,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关系、保护农民利益和用物权制度规范土地权利,应当是改革的最佳选择。目前要做到: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健全行使共有财产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和权利行使方式,限定集体土地的公法义务,改革土地法律管理体系。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不可分共同共有;所有权主体;农民利益

  Abstract:In the continuous deepening process of rural reform,China's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system has a series of drawbacks,such as absent subject and incomplete empowerment,not helpful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peasants and to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The system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with indivisible and joint possession characteristics,and which defines the main body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which is helpful to stabilizing rural land relation and to protecting peasant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o using property right system to standardize land rights,should be optimal choice of the reform. Currently,China should clarify the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perfect the organizations and agencies for running public assets management,perfect the right and its enforcement methods for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restrict the obligation of public laws of the collective land,and reform the land law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system;indivisible and joint possession;main body of property right;peasant interests
  
  一、我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弊端
  
  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逐渐分离,使用权成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转到了农民个人手中,集体统一经营变成农户分散经营,但土地所有权仍然保持着土地改革所形成的格局,即仍归集体所有。[1]尽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但农民集体没有一个人格化的组织彰显其主体地位,并且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过严,从而导致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出现了主体虚位、权能残缺及效力不强等一系列弊端。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法律上徒有虚名的状况。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但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内涵模糊不清。从现实情况来看,农民集体自创立以来一直缺乏明确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意志,作为农民集体的成员不能通过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其实质上形同虚设。[2]由于所有权主体不明,集体所有成了既非法人所有、又非集体成员个人共有的高度抽象化了的悬空状态所有,集体成员缺乏对土地的有效介入和控制,从而造成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所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对其物所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3]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但仍具有财产所有权的基本特性。然而,我国法律通过土地规划、用途管制、建设用地行政审批、土地征用等制度过分限制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使其成为一种权能不完全的所有权。首先,使用权残缺。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而对于房地产等有巨大经济效益的用途则严格禁止。其次,收益权残缺。一方面由于农地受到土地用途管制原则的限制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其收益大为降低;另一方面国家通过低价征购农产品拿走了大量土地收益。最后,处分权残缺。[4]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用于非农业用途,其土地发展权被剥夺。法律的过多限制与政府的过多干预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和权利行使方式单一,降低了土地价值,削弱了土地的融资功能,不适应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需要。
  
  二、变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创新
  
  我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由于弊端明显,改革已势在必行,但是在彻底变革的风险与利益无法预测时,以任何暴风骤雨式的运动来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做法不仅是不可取的,而且是危险的。[5]因而需要按照改革稳定稳妥的要求,把我国的特殊国情与传统民法理论结合起来,在创新的基础上指导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构。笔者认为,创立不可分共同共有土地权利制度切实可行,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需要。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类似于总有而独具特色的所有权形态。[6]总有是指多数人结合而不具有法律上人格的共同体,以团体资格对特定之物享有所有权,其成员享有收益利用权的制度。这种制度会产生主体模糊的现象。任何一种权利必须和一定的明确的主体相结合,权利的存在方有意义。因此,集体土地所有制应变革为一种权利主体明确的特殊共有——不可分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7];或者因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其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之所有权者谓之共同共有[8]。
  不可分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或法律规定,对于同一项特定财产不分份额且不能分割,但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是: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共有关系的主体即所有人不具有单一性,是两个以上;依据共同关系或法律规定而发生;客体是同一项特定财产;财产不分份额且不能分割;权利主体对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创立不可分共同共有的意义在于:
  首先,它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和私有的划分标准有二:其一是从所有权的主体划分,若权利主体是个人,则属私有,权利主体是多人,则属公有;其二是从财产权利的性质划分,若财产属于公共需要和公益目的,则属公有,反之为私有。[9]我国衡量公私的标准是前者,那么集体土地由一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共有就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并且这种特殊共有的财产不能分割,可以长期存在,没有必要担心私有化的产生。
  其次,它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一种团体所有,集体作为单一主体享有所有权,农民个人不享有所有权。变革为不可分共同所有,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是每一位集体成员,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是明确的所有者权利,农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是所有者行使的自物权,而不是基于承包合同基础上的用益物权。这样,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就更有据可依,从而不会出现像征地补偿款留于集体而农民无法享有的情形。

 再次,它有利于用物权制度规范土地权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高效率机制,其要求主体特定,权利明确。不可分共同共有土地权利制度可基本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尽管在我国当今社会制度下,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但是,我们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可交易的财产权,利用物权法加以改造,通过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流转,让其发挥土地所有权的功能,从而达到推动市场经济运作、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目的。
  
  三、不可分共同共有:走出集体土地所有权变革困境的最佳选择
  
  当代中国,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变革问题上,无论是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国有化、股份化,还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所有并存,都因为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而不足取。于是在承认农民既得利益和保持农村社会安定的前提下,选择不可分共同共有方案是符合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的最佳选择。改革的初步设想是:
  1.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农民集体所有就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所有。对于土地这一特殊财产,规定为不可分共有财产,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每一个成员。这样,农民个人对集体土地就享有了共有权,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对土地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健全行使共有财产管理权的组织机构。虽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每一位成员,但对于共有财产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组织机构来行使管理权。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改革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自治组织不失为一条捷径。根据各地实际,在尊重农民自主权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作为管理机构,法律应承认其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在这种管理体制中,集体成员当然享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与选任和罢免管理人员的权利。对于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害集体成员利益,法律应赋予被侵害者诉权来保障其合法权利。
  3.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和权利行使方式。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同样可以进入市场流转。农民作为享有共有权的集体成员应享有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有期限的承包经营权。我们应考虑在国家统一的监管体系下,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发挥土地的市场价值,使其进入市场优化配置的轨道,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4.限定集体土地的公法义务。传统民法认为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享有充分自主权;在现代社会,立法指导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社会利益作为一种价值载体被引入所有权制度,所有权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也就成为必然。但这种义务必须合理适度,否则所有权人的利益会受到严重伤害。集体土地所承载的公法义务主要是:保证用于农业用途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面积不减少,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因此,必须对集体土地重新规划分类。笔者认为集体土地应该规划为:(1)基本农田用地,(2)宅基地与公益事业用地,(3)资源性土地(包括草原、林地、水面、矿藏地),(4)经济发展用地。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没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少量耕地应划入经济发展用地,赋予农民“土地发展权”,可以用于二、三产业,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对于土地转让因区位优势而获得的巨大利益,可以征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统筹基金用于全国农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事业,以平衡不同地区的利益差别。
  5.改革土地法律管理体系。当前,我国的土地法律管理体系是一种以行政管理为主,而不是以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与土地集体所有的现实不符。实际上,土地法律管理体系应是一种综合法制体系,国家的管理应主要集中在基本农田保护以及国家因公益目的对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与环境保护上,而对于集体土地的处分,除要求遵守城乡规划外,要基于国情给予合理引导。同时法律必须明确,政府应以指导、扶持、服务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为其主要经济职能,杜绝政府对集体土地利用的不当干预,把政府的管理转到宏观调控上来。
  
  参考文献
  [1]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8.
  [2] 杨绪超.农村耕地法律制度解析[M]//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20.
  [3] 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39.
  [4] 江平.中国土地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47
  [5] 金锦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困境与出路[M]//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10-11.
  [6] 吴道霞.物权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98.
  [7] 唐德华.民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9.
  [8] 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75.
  [9] 高富平.物权法原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775.

中国编辑联盟主要负责已被中国知网全文收录的核心期刊,国家级、省级重点期刊的学术论文征稿。全程代理论文发表,提供写作指导,按杂志社要求前期审稿。
投稿邮箱:ccc68@126.com 采编部:029-86376216
执行主编: 审稿部: 广告部:

作者:佚 名

  教育类杂志 
  医药类杂志 
  经济与管理类杂志 
  文史与哲学类杂志 
  农业类杂志 
  人文与政法类杂志 
  基础科学类杂志 
  工业科技类杂志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B座21层 电话:029-86376216
浙ICP备05055907号